优惠办法
1、税收优惠。根据无锡市锡政发[2004]214号文件精神,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业之日起,按规定在1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属本镇的留存部分,3年内享受全额财政补贴返回企业;同时为鼓励商贸物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凡年交纳增值税5万元以上部份的镇留存部份,3年内享受全额财政补贴返回企业(优惠不重复享受)。
2、综合费优惠。新办商贸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缴统一规费。为鼓励缴纳增值税的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发展,继续做大做强,对2004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综合费包干,具体办法是:以2004年开票销售为基数,一定3年不变,超额部分全额返还。暂时开票销售未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超过1000万元以后,同样享受此政策。对特殊行业的商贸流通企业,综合费优惠办法另行制订。
3、实施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生产、加工所需引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免征相关服务业进口税项。凡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服务项目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国内投资服务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的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办服务业的各项税收政策,2005年底前,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劳动部门领到失业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6、被确定为无锡市重点专业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完成年度目标指标,并经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利用企业存量资产办市场(包括兴办连锁超市)、允许将存量资产作价折股;重点市场在还贷期间3年内,可适当减收市场管理费,凭市场出资单位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市工商局报省局批准后办理管理费减收手续。
7、为鼓励服务业企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对重点物流企业、重点专业市场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经审核批准,在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由各级政府在专项基金中给予贴息,贴息额度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8、上述优惠政策,今后如遇国家或全市财税体制变化、调整,则也随之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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